12.3.3 司法性贷款重组
1.破产重组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现行《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12.4 以资抵债
12.4.1 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2.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
12.4.2 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12.4.3 抵债资产管理
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2.5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12.5.1 呆账的认定
12.5.2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2.呆账核销的审批
12.5.3 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2.抓好催收工作
3.认真做好总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