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不定项】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3-69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公司。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选项A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对于一个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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