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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基本养老制度不公平的一面愈发显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但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却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在这种养老“双轨制”下,“身份”直接决定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员流动,从整体上束缚了社会效率。由此,社会上对于养老“并轨”改革的呼声一直比较高涨。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在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让“身份”不再影响养老公平。因此,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养老待遇拉平。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既可以彻底消除养老“双轨制”,也可以减少改革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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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曾就养老金并轨发表评论员文章,以下是内容摘要:
养老并轨显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民众期盼,更是政府责任。囿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全是割裂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存的金额少,甚至完全不用自掏腰包,却享受优厚的养老待遇。而城镇职工个人缴存金额较高,养老待遇却要低得多。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与公职人员更是不可相提并论。一个社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养老制度,而且这种不同是因身份而异,显然不公平。养老并轨,实现多种养老制度的打通,公职人员也和大多数人一样,自行缴存养老保险,至少在制度框架上、形式上,实现了一视同仁。
养老并轨的深层意义还在于奠定官民休戚与共的命运维系。一个国家的养老制度是否健全、养老品质是否优良,与每一个普通百姓息息相关,实属民之命脉、国之要事。但长期以来负责制定政策、主导改革的主体一直在享受有别于一般群众的优厚养老待遇。操持群众事,身在群众外,一些人难免对百姓的痛楚感受不深,对改革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缺乏命运共同体意识。而在民众看来,这种感知上的迟钝,就是“坐享特权不恤民生疾苦”。长此以往,阶层间的隔阂就会拉大。前者对改革不积极,后者对改革没信心,整个中国社会前行的动力就会遭遇掣肘。
打破双轨制,实行养老并轨,把官民置于同一养老体系中。对民意是一种顺应,对公职人员更是一种倒逼。事实证明,同生共死、休戚与共的倒逼往往极其有效。但也要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养老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试想:打破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数十年的财政缴存制度,不处理好老人、新人的保险转轨、接轨行吗?实行全国改革步调的一致,看不到城乡间、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以及它对改革的影响行吗?在同一格局下审视养老待遇,不承认个体对社会的贡献有大小之别,不接受客观存在的养老待遇差异行吗?改革需要循序渐进,一夜之间实现绝对公平不大可能。有些深层问题、隐性矛盾还需逐步解决,它可能不会那么“痛快”,对此我们也要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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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是国际上颇为流行的养老方式,相比以往的养老院养老的模式,居家养老更为人性化。因为老人群体长期聚居,很容易加剧老人的孤独感,以及与社会的割裂感,让老人更加抑郁、自闭。而居家养老让老人不用再离开其家庭、家人,离开其熟悉的社交圈和生活圈,这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非常有益。《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就明确指出,“老年人应尽可能在家里居住,且应该得到家庭和社区根据每个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而给予的照顾和保护”。
在发达国家,居家养老已形成了成熟的运作机制。以美国为例,该国在社区开辟了各种老人服务项目,包括送饭上门、送医上门、送车上门、定期探望、紧急救助等。出远门时,只要给市政府相关部门打个电话,专车会按时开到家门口,办完事还会把人送回家,并且许多服务是免费的。日本则建立了“30分钟养老护理社区”,即在距离大概30分钟车程为半径的社区内,建设配备小型养老护理服务设施的新型服务社区。这些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率高达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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