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期限、持股比例(如有)、交易对手方(如有)、投资模式或交易结构(如有)、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另类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发生离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协会。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其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和另类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工作人员活动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归档备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

  第三十九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另类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执业检查。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另类子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并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撤销或关闭另类子公司。

  另类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报告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另类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对于本规范发布实施之前已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不得再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提供其他非证券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参照本规范开展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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