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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八】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例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 )的行为。
I.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II.预测和承诺本机构服务的股票收益
III.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IV.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A.II、III、IV B.I、III、IV
C.I、II、III D.I、II、IV
【答案】B
【解析】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总体规范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 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髙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培训及工作底稿要求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査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例题
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A.30
B.20
C.15
D.6
【答案】B
【解析】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财务顾问主办人
(一)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1、签章及报告制度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就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
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2、保密及培训制度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按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例题
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I、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II、最近12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III、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IV、末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偿的债务
A.I、II B.II、IV C.I、II、IV D.I、III、IV
【答案】D
【解析】II项错误,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一)证券评级业务的定义
证券评级业务: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两条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 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禁入期已满;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4、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 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投资经理应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
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査、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査,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査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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