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4.考务工作

  河南省参加每年秋季国家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进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国家发布的时间为准。

  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笔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省辖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负责面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讲师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阅卷工作

  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公布考试成绩

  (1)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3)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精神,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统筹做好使用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考官培训等。

  (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三)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一)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二)对试题保存、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任务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管理笔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承担相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面试、认定工作。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精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加强监督,严明纪律。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五)总结经验,优化方案。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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