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5.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保障。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第8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1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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