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刑事诉讼法栏目,提供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202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前必备练习题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练习题

  2022年的司法考试的第一场考试即将在9天之后正式开始,各位考生在复习时是否有进行同等量的做题训练呢?下面的内容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前必备练习题,快来看看吧!

  管辖: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012年的考查重点在新修增的条款内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是容易被命题人拿来做易混淆选项的,这对修改前已经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诉法知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出错的。

  2.【答案】BC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 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 覆 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 覆 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

  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 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

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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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认真复习,有计划地备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知识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

  拘传,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相关练习题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解析】BCD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知识点

  证据,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练习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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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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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我们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希望大家了解刑事诉讼法中修改的内容,顺利备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国家出台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职权。所以刑事诉讼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便与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通过的监察法相衔接,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职权进行了如下修改:

  在实体职权方面:

  一、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如在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仍有进行侦查的权力。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现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换言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初查权在监察机关手中,但是,审查起诉权仍然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责令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补充侦查权限。这对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监察机关一枝独秀,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减少人们对监察机关独掌大权的担忧。

  在程序衔接方面:

  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对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出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这样修改有利于及时弥补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衔接方面的真空。此外,增设值班律师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均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促进文明司法也有不小作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知否知否应是醉杯自受

  一、法律依据不同

  (一)酒驾即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具体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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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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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主要考查基本概念,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当中,一般以概念的考察形式出现。所以考生在备考中,只需要熟悉其基本概念即可。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三)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制度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五)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 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八)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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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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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大家复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希望大家可以自己做一做题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预测考点1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多选)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推进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宽严得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这一制度予以固定,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

  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应当从宽处罚

  C.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味着可以适当违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D.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参考答案:BC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BD选项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可以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故C选项说法错误。

  预测考点2 检察院管辖范围的修改

  (多选)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派出所民警一寻在侦办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玄武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一寻为了固定证据,让玄武手举20L桶装水做深蹲达3小时,玄武难以忍受,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五华区检察院应当对一寻刑讯逼供案进行立案侦查

  B.五华区监察委员会可以对一寻刑讯逼供案进行调查

  C.玄武贩卖毒品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D.玄武贩卖毒品的供述,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并不一定排除

  参考答案:BC。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外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监察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故C正确,D错误。

  预测考点3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

  (单选)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参考答案:A。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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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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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务员公共基础中刑事诉讼法都有哪些知识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希望大家多利用平时的时间来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

  自从2017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录考试进行了改革,由以前的各院自己招聘的合同制,转变为由全省统一组织招聘的聘任制。梳理全国书记员考试,诉讼法的考察频率较高,2018年《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加之国家机构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影响较大,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常考的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考生备考。

  一、立案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察委员会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普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例如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包括亲告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立案管辖竞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其他违法犯罪不属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应当移送至有侦查权的机关负责侦查。

  (三)不予立案的救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补充调查、侦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调查、侦查完结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调查、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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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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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法律制定后难免与就的法律产生冲突,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

  在2018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生效后,把原属于检察院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在最近一段时间后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及时的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争议,但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0月26日的颁布生效,使两者很好的进行了衔接。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旧规定的不同: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而根据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可见,2018年新修版又赋予了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但是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仅仅指的是“司法活动中”的职权犯罪,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在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仍然属于监察委员会负责。

  而在我们考试中,我们也需要特别注意新修订的法律,新修订的部分与原先旧的部分的不同之处是我们在复习备考中应重点复习的。

  例题:

  (判断题)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共同行使。( )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两类机关都可以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只不过范围有所不同。故本题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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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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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赶紧拿起笔一起来做一做题目吧!祝你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题预测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公安招警等考试中该部分都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十大核心考点,并辅以预测题目,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预测1、坦白从宽制度:(单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A.应当 B.可以 C.协商 D.必须

  本题答案选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题考察了坦白从宽制度的法制化,注意把握几个点:一是自愿;二是如实;三是自己的罪行;四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五是愿意接受处罚;六是可以,不是应当哟。

  预测2、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单选)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察机关

  本题答案为B。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题考察内容是本次刑诉修正案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分工问题,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预测3、辩护人相对禁止情形:(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本题答案是ABC。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其实相当于增加了一种辩护人相对禁止的情形,注意是相对禁止而非绝对禁止,故D选项错误。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ABC三个选项都属于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故本题应选ABC。

  预测4、值班律师制度:(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哪些主体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法院 B.检察院 C.侦查机关 D.看守所

  本题答案为ABD。新刑事诉讼法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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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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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答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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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答案九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如果被告人在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做出的处理是( C )。

  A.改为取保候审

  B.改为监视居住

  C.立即释放

  D.继续羁押

  2.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 C )。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没有故意犯罪

  D.没有过失犯罪

  3.对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有权指定该医院的机关是( D )。

  A.监狱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省级人民政府

  4.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执行的机关是( B )。

  A.看守所

  B.县级公安机关

  C.县级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5.对罪犯决定监外执行后,有权执行这一决定的机关是( B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

  6.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该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 A )。

  A.有期徒刑或拘役

  B.管制

  C.死刑缓期2年执行

  D.无期徒刑

  7.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负行的机关是( B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国家安全机关

  8.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D )。

  A.监狱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9.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送交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可以代为执行的机关是( C )。

  A.监狱

  B.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人民法院

  10.对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负责执行的机关是( A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狱

  11.王某因盗窃财物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尚未满16周岁,遂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释放王某。王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正确的处理是( B )。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王某1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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