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单选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1.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

  A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B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C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答案】:A

  【解析】:

  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A项正是依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分类。B项是根据占有人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的分类。C项是对无权占有中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D项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

  12.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B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C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D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65条第2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D项说法正确。 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C项说法正确。 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B项说法正确。 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表明A项表述是错误的。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但下列哪项不属于?

  A 汪老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

  B 人身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追诉加害人给付医疗费用的案件

  C 工人张三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工资的案件

  D 欧陆商场使用王甲的肖像没有支付报酬,王甲起诉请求给付赔偿的案件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此可知ABC项均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而D项是正确答,案。

  14.下列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是哪一项:

  A 宣告失踪案件

  B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C 选民资格案件

  D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采取合议庭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重大、疑难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无论案情如何,都必须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而其他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情况下才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

  15.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 肖某承担

  B 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 刘某承担

  D 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答案】:A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 (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转委托行为无效。刘某和杜某与贸易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责任,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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