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题及答案

  二、案例分析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列问题:

  问题:

  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D

  【解析】: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这里补充一个理论知识: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1)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2) 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 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条即可得出答案。

  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 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 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 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 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引起的,甲、乙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因此该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 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项是正确的答案,同时A项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乙方仍然需要按照其实际租赁房屋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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