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年司法考试案例:购销合同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案例:购销合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

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合同条款格式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合同条款格式”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9日经销商甲公司与供应商乙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徐州地区内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同时对各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等作出约定,并在该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约定了合同的自愿终止、合同的违约终止及索赔的放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

  一、合同的自愿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条件地、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终止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30天。在一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至终止生效日期间,供应商对经销商提出的订货要求享有独立作出自由裁量的权利,拒绝接受订货、接受订货的数量或实际发送货品的数量低于经销商定货数量的,不构成违约。

  二、本合同终止前双方已发生的帐款及债务,经销商及其保证人仍应负责结清。第十五条约定,索赔的放弃:无论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自然终止、自愿终止还是违约终止,经销商均不得因合同的终止,以任何名义向供应商索取赔偿。

  该合同于2005年6月16日经某公正处公证。乙公司向甲公司颁发了“经销商证书”,委任甲公司为其“在徐州车辆润滑经销商”,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实际履行。2006年9月18日乙致函甲公司,要求中指在徐州的合作关系,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的《经销商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系格式条款,乙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甲公司的责任,排除甲公司的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

  

二、分析

  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订,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拟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中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定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定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而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相对人不能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协商的条款;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丛地位。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够对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乙公司提供的实现拟订条款的合同实质是示范合同。示范合同是指根据法规...

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法案例

司法考试四卷模拟练习及答案 司法考试模拟题 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法案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案情:

  朱某系某市国有春风皮鞋厂厂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为了获取银行货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曾多次以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又由于朱某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管理不善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的应收款没有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开支无度,最终皮鞋厂亏损1888万元、负债达3422万元。案发后,朱某主动如实交代两次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儿子操办婚事和购买高级公寓套房,资金共达150万元,使用长达两年,案发后尚有近40万元无力退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2)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如何处理?

  (3)假如朱某虽然以春风皮鞋厂的名义并以该单位的财物向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则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构成犯罪,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对此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朱某触犯的罪名有: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有关人员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对此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即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4)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市镇政府、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其接受贿赂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原则上以个人受贿达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构成受贿罪。

  [解题思路]

  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涉及刑法总则的单位犯罪、自首以及数罪并罚制度,又涉及分则中的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挪用公款罪等具体犯罪的构成问题,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逐步分清行为人朱某有几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运用构成要件理论层层分析:代表单位行贿、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挪用单位公款归工人使用。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其实很简单,即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原则上都实行双罚制。

  [法理详解]

  (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在朱某担任厂长期间,曾多次用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货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即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而要求获得贷款、资金与减免税收等,符合《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根据第393条的规定,犯单位行贿...

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事诉讼法案例

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练习题 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事诉讼法案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案情]

  1989年3月9目,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玉民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玉民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问题]

  (1)根据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问题。

  (2)如果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量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自己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则该案的管辖应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为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需以由其审判更为适宜为条件。所谓更为适宜,一般是指:①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群众更

  为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比较安全和方便;②被告人在当地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进行审判的;③被告人有可以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而应当在其居住所在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

  本案还涉及指定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24—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5年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中的卷四考查的内容较为复杂,题型主要由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简析题构成。考试的竞争力也是极大的,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考试就算是打赢了胜仗。你能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5年司法考试四卷真题及解析”。

  本试卷为简析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案情】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 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 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 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 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 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 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 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 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 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 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 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 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 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参考解析:

  1.违反。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l0万元。

  3.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与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