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的工作意见

2017-02-05 16:37:40 四川省征兵工作意见

  征兵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对于打牢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推动征兵工作科学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现就加强我省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征兵宣传教育机制,把《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征兵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国民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德育知识考核内容。普通高等学校每学期兵役法规政策学习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兵役法规政策学习不少于2课时,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学习。每年5月和10月为全省征兵宣传月,集中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播发征兵公益广告。各级政府网站要开设或链接征兵宣传网页。坚持征兵宣传进机关学校、进村(社区)、进厂矿企业,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征兵社会动员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节日走访慰问、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拥军优属活动,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征兵工作、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报国的浓厚氛围。

  二、规范机构建设,改进工作方法

  各地要强化“一季征兵、四季准备”理念,积极抓好各级征兵工作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常态化运行。各级征兵领导小组要在每年预征和征兵工作开始前召开会议,预研预判形势,研究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常态化办公制度,市(州)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应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要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征兵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确定与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征兵一站式服务模式,保证应征青年随到随检,确保征兵工作高效开展。

  三、坚持依法征兵,确保兵员质量

  各级兵役机关要严格执行征兵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强化政策法纪观念,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程序方法。严格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有关政策要求,认真把好体检政审关,确保兵员质量。认真落实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和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和“预征通知书”,引导预征对象按程序参加应征。要强化廉洁征兵措施,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要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增强兵役法规的执行力。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逃避体检或以弄虚作假自我淘汰的应征青年,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逃离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3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公派出国,并在贷款、教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进行限制,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激励政策,搞好优抚安置

  (一)提高优待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优待金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投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兵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的政策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至5倍和2至4倍发放,对服役年限较长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要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积极探索集中统筹、分级负担的保障模式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安置办法,加大省级和市(州)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各地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要把安置退役士兵纳入当地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政权建设和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做好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服役满12年以上转业士官(含服满上士军衔最高年限的直招士官)和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其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班子选举。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应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政法队伍补充基层工作人员时,应在年度招录总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优先招考(招录)符合相应学历要求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各级政府新增公益性岗位招录范围。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积极完善大学生入伍优待激励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要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大学生士兵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报考研究生加分、免试专升本等优惠政策。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由教育厅申请省财政于当年11月底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入伍时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扶持创业力度。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学校和所学专业。各地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探索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机制,采取定向或订单式培养、先就业后培训等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把征兵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主动作为,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各地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领导政绩考核评价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征兵责任体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环节,逐一明确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实行评选“双拥模范县(城)”一票否决、考核武装工作一票否决、全面建设达标一票否决,党政领导不得参加与国防建设相关的评选表彰。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011 年 11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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