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1-06
发布机构:广西国土资源厅
桂国土资办〔2016〕56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区开放发展大会精神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厅发〔2016〕27号)要求,厅研究制定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厅发〔2016〕27号),为做好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和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向型项目已纳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5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以上由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三)自治区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指标由各市、自治区农垦局按照自治区要求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用于下列不属于前两款自治区负责保障的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数量、质量上能够落实“占补平衡”的重点建设项目:
1.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以“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确保耕地保护面积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逐步提高,为全区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我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政策。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经验收确认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由自治区和各市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予以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三)各市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可以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有偿的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有偿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用于本项目的占补。
第四条 优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和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审批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和程序,报批材料齐全的,于14个工作日完成用地预审批复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之后,对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和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用地报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的报件在23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应当一次性书面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通过审查的,及时转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一)对我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四)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土地用于新产业、新业态,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