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规定
公章刻制规定 | |||||||||||
事项名称: | 印章(公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行政审批项目: | 公章刻制、丢失补制 | ||||||||||
办理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公安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非外资控股企业。 | ||||||||||
审批收费: | 不涉及收费 | ||||||||||
刻制收费: | 物价部门核定 | ||||||||||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一、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刻章
二、办事地点: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三、行政审批项目:公章刻制、丢失补制。
1、刻制公章:
(一)企业单位:(1)营业执照;(2)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二)事业单位、社团:(1)法人证书;(2)主管单位批文;(3)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三)医疗机构:(1)营业执照;(2)执业许可证;(3)卫生局批文;(4)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2、丢失补制:(1)有效证件;(2)报案材料;(3)登报声明;(4)主管单位存根介绍信。
四、法定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