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5〕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应缴费于次年1月缴纳。

  三、政府补贴

  (一)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二)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三)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

  (二)市社保机构每年应采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的指纹。

  市社保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及时发放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深府〔2012〕6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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