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夏退伍军人补贴新规

  2017宁夏退伍军人补贴新规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为裁军改革解后顾之忧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分析,此次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献身国防的职业从业者的价值肯定和社会贡献认定。当然,这种认定是多重的,包括精神和物质层面,此次进行的是物质层面。同时,这也是基于当前现实社会发展,军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已经完善,而军队此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需要化解和解决。

  作风建设转变后,未来军队承担的任务必然越来越多,相应得到一些认同和回报,至少有一个对等的东西存在。十八大以来,军队制度建设大打组合拳,在另一个方面也需要有一个补偿问题,虽然不是特别直接,但必然会存在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补偿和抚恤措施,跟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此次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达到的目的和意义毫无疑问。这两年军队要求越来越高,训练强度越来越大,但军队风气仍保持越来越好的趋势,主要是国家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官兵看到了希望,有了积极向上的姿态和良好氛围,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结果。

  公方彬认为,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军队依法治军、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未来军队一切发展都将纳入制度范围内,或许这也为即将展开的军队裁军改革提供一些物质支持。裁军改革马上开始,将有30万官兵离开部队,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可以为此做铺垫、做准备,这些官兵离开部队如果不能解决后顾之忧,某些现实矛盾没有解决,改革发展之后容易造成一定阻力,虽然我军一向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部队,也是能吃亏扛风险,只要国家有命令下来必定会坚决执行,但如果想让改革更加平稳、有效、顺利前进,还需要做一些更加有利于改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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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保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城镇退役义务兵从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的当月止。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后,接受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我区实际发放标准暂定为: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准予在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地的城镇入户。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有特殊困难难以落实安置计划且愿意提供经济补偿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的15日内提出 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人5万元。转移金纳入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筹措资金,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解决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保障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视同接收下岗职工,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阻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以及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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