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法律法规知识点之最后贷款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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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贷款人的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不同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

  (二)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当一国支付体系中断出现支付危机、存款机构的流动性不足或出现挤提时,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有助于稳定存款人信心,避免由个别机构倒闭而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因管理不善出现清偿力危机而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但应减轻单个金融机构失败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所以,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援助。对于出现清偿力危机,则表明银行已经濒临破产倒闭,一般不应施以救助。

  在实践中,由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中央银行必须在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之间权衡,也要在防止恐慌、获得金融稳定的收益与提供救助所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由于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防止道德风险,一般都采取惩罚性的利率。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提供紧急贷款弥补金融机构临时流动性缺口、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等方式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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