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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大多数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开发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经济调控职能。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业务可以实现区域经济、产业、行业、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合理化,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2.政策导向职能。一是配合执行政府经济政策,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通过发放优惠贷款,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同时,政策性银行贷款活动,表明政府的扶持意向,指示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补充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限制在那些社会需要发展,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融资的事业上。因此,政策性银行在融资对象上具有弥补商业性融资不足的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政策性银行以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可以充当政府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顾问,为经济发展在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有效服务,从而发挥其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批准设立,同年7月1日正式开业。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以银行业务为主体,同时附设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国开证券”和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为主的“国开金融”子公司。现在,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正在向服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以长期信贷为主并争取在国际上发挥重大影响力的开发性金融集团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等,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要职责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农业政策性借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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