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各地职工福利标准一览表

  工作时最幸福的时刻是什么?除了发工资之外,也许就是发福利喽!2014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标准。福利到底怎么发?能发多少?快来看看~~

  中办、国办: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逢年过节,工会可以这样发福利!

  全国总工会历来高度重视保障职工享有合法、正当的福利。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工会经费问题七个方面的支出范围和八个不准。

  2014年12月,全国总工会发出补充通知,就职工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具体解释,明确了工会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慰问品数量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组织看电影、春秋游(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等活动,均属于合理范畴。

  通知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定义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是指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定节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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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会福利标准有望制定新规定

  2017年1月,全总新闻中心召开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一季度新闻通气会,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王晓峰在回答有关职工福利保障的提问时表示,目前,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总正在做深入调研,准备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新的规定。

  2

  黑龙江省职工福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近日,黑龙江省总工会印发《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基层工会组织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过生日的工会会员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文艺创作、美术、书法等各类活动,活动奖励每人每项不得超过600元,且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3

  上海市总工会:提高年节慰问品发放标准

  2016年7月,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消息:修订上海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修订后为“年度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经测算:年平均工资总额8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48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16.7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00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30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800元。

  4

  附:各地职工福利标准

  注意,工会经费不能这样花!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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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这6大利好,个个都将影响一大群人的权益!

  丨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央视财经微信

  近期,国家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政策,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放宽落户通道……这6大利好,个个都将影响一大群人的权益。

  一、12地“五险”变“四险”

  国务院办公厅2月4日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方案》要求,今年6月底前在12地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试点期一年左右。

  试点地区包括: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

  12地两项保险合并后,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同时,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月5日,2017中央一号文件发布,继续锁定“三农”工作,把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农村工作主线。

  文件明确,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文件还提出,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扶持一批乡村工匠;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新生代、身患职业病等农民工群体面临的突出问题;支持进城农民工返乡创业等。

  三、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2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针对影响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7类人收入要增加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对全国促进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其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1.技能人才增收行动。提升技能人才待遇,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

  2.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行动。提高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创造更多就业空间,拓展增收渠道。

  3.科研人员增收行动。保障合理的基本薪酬水平,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4.小微创业者增收行动。健全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打通创业创富通道。

  5.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收行动。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6.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

  7.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行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五、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通道

  公安部2月9日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会议提出,要放宽落户通道,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能落尽落。

  会议明确,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要进一步向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倾斜,努力做到能落尽落。

  会议还指出,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在严格控制人口总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的比重;进一步简化群众办理落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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