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卷三重难点讲解:所有权保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规则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1.取回权的适用情形。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取回权的例外。下列情形出卖人不得行使取回权:(1)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2)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3.行使取回权的后果。(1)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2)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有权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才能认定为分期付款。
2.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作出相反约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三)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2.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四)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竞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