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7

2017-02-25 17:24:16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上海市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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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2016年,士兵分为两批退出现役。其中,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9月1日;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12月1日;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问题,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另行通知。各区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7年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按照《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除《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退役士兵将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以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安置条例》,继续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特点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 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 2016年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要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要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 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及时、足额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享受与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要按照“规范、便捷、优质”的要求,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创业。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强化教育培训。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探索开展本市范围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

  (四)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各区要将2016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为适当缓解各区之间安置负担不平衡,由黄浦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浦东新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7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接收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表现,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或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

  对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和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有空额的,应当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定向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录用。对服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6年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五)妥善处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对转业士官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抚工作。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负责接收安置,并办理户口落户(恢复)手续;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负责接收安置。

  (六)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待遇。对政府安排工作的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作为“双拥”考评的重要指标,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训以及伤病残士兵相关待遇不落实的“一票否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安置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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