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贯彻《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形式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各项医疗保险本人应支付的参保费,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 11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的规定执行。
(二)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缴费的,由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筹资帮助其参保缴费。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解决;所在单位为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困难企业或三类退出企业无力支付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解决。
(三)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人应支付的参保费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区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解决。
(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按优抚对象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身份,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报销后,由民政部门对其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所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具体报销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对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按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三、医疗服务优待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及医疗服务照顾。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持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可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服务。各区县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结合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减免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建立醒目的优抚对象优先就医的标示牌。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积极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市财政按照优抚对象的类别、补助标准和人数,每年核拨对区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按规定,每年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区县筹集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办理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手续;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按规定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民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 11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列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切实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手续办理及提供相应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支持、引导、组织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优惠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区县各部门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协作,尽快制定出具体的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