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一、丧葬补助费

  1.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1.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2.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1.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哪些情况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4.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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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一、丧葬补助费

  1.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1.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2.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1.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哪些情况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4.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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