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17年浙江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13年,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自投入运营起补贴20年。如无特殊说明,一般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

  浙江省的太阳能资源很一般,但浙江省各市县出台的光伏补贴政策是全国最多的,也是补贴力度最大的,下面就详细说说各市县的光伏补贴特点。

  一、省级补贴

  对于浙江省的省级补贴,省级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补贴年限,不过后面诸暨市店口镇的政策文件中提到浙江省的省级补贴有效期20年。

  《浙政发〔2013〕49号》、《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浙价资〔2014〕179号》

  “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在3年补贴享受期内,不同时享受前述省级补贴。”

  点评:文件中还对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光伏项目进行了特别补贴,补贴力度比省级还大,只不过在享受这个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省级补贴。嘉兴模式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啊!

  二、杭州市

  杭州建德市企业发电量补贴分自用和上网,自用的补0.2元/千瓦时,上网的补0.1元/千瓦时。

  市级补贴

  《杭政函〔2014〕29号》

  “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

  So~该补贴已经失效了?等等==新政又来了!

  《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

  “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补贴标准按(杭政函〔2014〕29号)相关标准执行。”

  所以2014-2015年内成功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又复活了~而且还可以连续补贴5年。

  萧山区

  《萧政办发〔2013〕209号》

  “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没有写明时间,具体时效只能看后续的政策说明了。

  余杭区

  《余杭区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列入省光伏发电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经申报批准,在国家、省市有关补助的基础上,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2014-2018年)。”

  明确写明在国家、省、市的基础上,再补,所以一共有4级补贴。关于补贴期限,南度度有个疑问:如果是2015年投产的电站,应该是自发电之日起连补5年,还是只补到2018年呢?

  富阳市

  《富政函[2014]58号》

  “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发电量补贴,居民家庭光伏只有初装补贴,没有发电补贴。

  建德市

  《建德市关于印发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

  三、温州市

  温州市的补贴是全国光伏补贴最高的,温州永嘉县的补贴高达1.12元,还有初装补贴,温州瑞安的补贴高达1.02元,全国唯有这两个地方的光伏补贴超过了1元。温州泰顺县除了度电补贴还有初装补助和扶贫奖励。温州市及下级洞头县、瑞安市、乐清市,其屋顶所有者也享受度电补贴。温州洞头县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除了享受国家、省级、县级度电补贴外,再给予0.1元补贴。

  市级补贴

  《温政发[2013]75号》

  “在温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温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1至0.2元的补贴。

  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 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洞头县

  《洞政办发〔2014〕74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租用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般为10—20年。”

  瑞安市

  《瑞政发[2013]258号》

  “对市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一补五年。

  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厂房屋顶租赁补贴,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 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政府、国有企业等公建项目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原则上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在25年以上。”

  乐清市

  《乐政发〔2014〕29号》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市域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每度电0.3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享受该项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项目,不再补贴。

  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电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项目不享受该项补贴。”

  永嘉县

  《永政发〔2013〕282号》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泰顺县

  《泰政发〔2015〕100号》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四、嘉兴市

  嘉兴市的补贴基本上对于2016年新建的项目无效了。

  市级补贴

  《嘉政发[2013] 87号》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该补贴对2016年新建的项目已经无效,但是对2013-2015年建成但还没有拿到补贴的项目仍有参考价值。根据《浙价资〔2014〕179号》,如果是在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装的200兆瓦的屋顶光伏项目,那前3年就可以同时享受省级0.3元/千瓦时加市级0.1元/千瓦时的补贴了。

  秀洲区

  《秀洲区2015年度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户用项目除外),在2015年度并网发电,除国家、省、市补贴之外,秀洲区再给予最高0.2元/千瓦时的补助,其中,对使用区内企业产品占设备投入50%及以上,并且委托区内运维公司统一运维的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对使用区内企业产品占设备投入低于50%,或没有委托本区运维公司的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连续给予三年资金补助。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2015年度并网发电,经认定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的补助,对采用光伏瓦或储能的户用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5元/瓦的补助。”

  桐乡市

  《桐经信产〔2013〕148号》

  “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前二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取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如取得国家金太阳工程扶持资金、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项目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项目建设中采购本市光伏生产企业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逆变器等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采购价格为市场平均价格,由经信、财政共同确认)。”

  海宁市

  《海政办发〔2013〕260号》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2014年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平湖市

  《平政办发〔2014〕72号》

  “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单个项目装机容量达0.1兆瓦及以上的,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居民住宅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

  五、宁波市

  宁波市出台了市级补贴政策,但是县级想要享受市级补贴得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鄞州区和余姚市出台的政策并没有额外的补贴,就是享受宁波市的市级补贴,象山县则有独立的县级补贴。

  市级补贴

  《甬政发〔2014〕29号》、《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这个文件最后一句话很有意思,“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否则不予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所以不要以为你属于宁波市就能理所当然地享受市级补贴了哦~

  鄞州区

  《鄞政办发〔2014〕157号》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市财政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新农村改造、城市社区和个人客户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照屋顶改造后年度光伏发电量给予0.10元/千瓦时的改建补助,补贴年限为5年。”

  余姚市

  《余政办发[2014]121号》

  “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宁波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象山县

  《象政办发〔2015〕24号》

  “对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列入计划并备案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在宁波市内易货贸易企业除外),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的,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一是企业在屋顶上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二是企业在屋顶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0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三是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的,投资方享有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屋顶资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连续补助5年。”

  六、衢州市

  衢州市及下级龙游县、开化县只有上网电价补贴,没有度电补贴,衢江区和江山市有单独的度电补贴。

  市级补贴

  《衢政发〔2013〕53号》

  “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对于已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实行的是上网电价补贴,不是发电量补贴。

  衢江区

  《衢江区政发〔2014〕36号》

  “在衢江区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企业每度电0.1元的补贴,暂定3年。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建成并网发电的企业享受该政策。”

  龙游县

  《龙政发[2013]35号》

  “对县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一奖一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对申报取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如“金太阳”项目),不再享受“一奖一补”政策。”

  江山市

  《江政发〔2014〕2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上网电价在国家标杆电价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开化县

  《县委办〔2014〕1号》

  “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1兆瓦及以上的县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省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该政策实施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以现在已经失效了。

  七、湖州市

  湖州市没有市级补贴。

  安吉县

  《安政发〔2014〕18号》

  “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德清县

  《德政办发〔2014〕141号》

  “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对享受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奖励。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八、绍兴市

  绍兴市上虞区是唯一对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还有补贴的地区;店口镇的政策里提到了省级补贴有效期20年。真的有这回事吗?

  市级

  《绍政办发〔2014〕42号》

  “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上虞区

  《虞政办发〔2014〕254号》

  “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区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区财政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新昌县

  《新政办发〔2015〕74号》

  “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顶等可利用空间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要求建成并网发电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诸暨市店口镇

  《店政〔2016〕6号》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店口镇户籍家庭(电表为居民用电)利用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贷款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按照每户每千瓦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万元封顶(补助前500户)。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规上企业建设太阳路灯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投资主体10万元封顶,以上光伏补贴当年发放。”

  大家注意到标红地方没?貌似说明了浙江省的省级补贴期限哦~

  九、金华市

  金华市没有市级补贴,其下级市出台的政策相对较晚,但对于新建的项目来说是福音。磐安县的政策虽然2016年2月才出台,但新政依然对2015年建成的项目制定了补贴标准。

  义乌市

  《义政发〔2015〕43号》

  “对于居民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瓦。对于提供场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提供屋顶的企业一次性补贴0.3元/瓦。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企业,按照发电量给予0.1元/度,连续补贴3年。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

  东阳市

  《东政办发〔2015〕253号》

  “在我市注册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实际发电效果,发电量在享受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永康市

  《永政办发[2016]12号》

  “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业主每千瓦0.1-0.2元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5年。

  居民家庭利用自家屋顶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除享受国家、省有关光伏发电补贴外,市财政按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5年。”

  磐安县

  《浙江省磐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企业投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所发每度电再补贴0.2元,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县财政局负责拨付。

  2015年以前建成并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0.2元的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3年。”

  十、丽水市

  《丽政发〔2014〕27号》

  “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十一、台州市

  《台政办发〔2015〕82号》

  “对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当地政府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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