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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
民生领域发生的贪腐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民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了民众的感情,民众对调查这些领域的问题、查处这些领域的问题干部呼声很高、尤其敏感。办案的经济账值得算,政治账、社会账、民生账更值得算。去年年初,群众举报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反映其在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精干力量慎密调查。
查出所谓的“穷庙”却发生了小官大贪的问题——范学魁贪污受贿110余万元,通过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深挖出县社保局一系列贪腐串案、窝案。县纪委监察局对这些问题、对这类贪腐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让民众看到了党和政府保障民生的决心,看到了相关机构着力构建清正廉明行政的希望。
一、基本案情
范学魁,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蔡河镇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2012年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学魁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慎密初查,发现其在帮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2年3月20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范学魁在2006年至2012年。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清泉、华桂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进入社保,收受他人贿赂1236514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进社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800元;县人社局易友、县社保局朱彦、陈建白、陈建平、何军民、县供销社张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6月19日,县纪委监察局对范学魁解除两规措施并依纪依法将其移送浠水县检察院,与此同时,对陈建白等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朱彦,男,1984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浠水县社保局核定股副股长。2012年5月12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对朱彦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范学魁办理相关人员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460元和收受贿赂20000元。5月17日,将朱彦移送浠水县检察院,浠水县纪委监察局跟进该案后续调查。
陈建白,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股长。 何军民,男,汉族,现年36岁,浠水县竹瓦镇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建平,男,汉族,现年50岁,浠水县团陂镇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浠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副局长。
经查,2006年12月底,浠水县供销社政工股股长范学魁找到当时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的陈建白,并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建白帐户。陈建白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何军民、陈建平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易友,曾用名易细友,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人社局档案管理中心主任。其利用县人社局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人身份的便利,请托同事帮16名不符合进保规定的社会人员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收受好处费合计30100元。2012年5月23日,浠水县纪委监察局将易友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给浠水县检察院,浠水县纪委监察局跟进案件后续调查。
张介中,男,汉族,浠水县巴河镇人,1956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浠水县供销合销社正科级主任科员职务,分管人事、党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2012年10月11日,县纪委监察局对张某违纪问题立案调查,调查发现, 2011年11月,在县供销社办理本系统“五七工、家属工”进社保工作中,其贪污公款11000元。
二、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任何一件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外因素并两者交织而就,内因是人性的贪婪,外因是制度的缺失,此案也不外乎于此:
1、放任自流,拜金主义恶性膨胀。
此案的始作俑者是范学魁,直调查组到其单位走访、座谈、调查时,单位领导、同事对范某的评价是为人老实、做事勤奋,认为在其身上发生小官大贪的行为是不可思议。不可否认,范某在以前工作中的确做到了踏实、勤奋、自律,得到了领导同事的认同,但是在后来思想发生了大的转变,“拜金”思想充斥大脑,不知不觉越滑越远,贪污受贿金额从几百元发展到几千元、几万元。
范某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幼时的清贫经历及组织、亲人给予的关怀让我一度怀有回报社会的想法,但是到了2005年左右,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看到周围的人都发了财,眼睛红了,生起了‘人往利边走’ 的念头,起了利用职务优势搞钱之意,服务意识滑坡,被金钱冲昏了头,越滑越远,直到案发被组织双规后才猛然觉醒,感到悔恨无比,无颜面对家人,辜负了组织期望。”
朱彦是范学魁拉拢腐蚀的第一个对象,是该案中最年轻的一位涉案人员,其工作时间最短,但涉案资金较大。朱彦在忏悔书中写道:“刚才加工作没多久,我就被安排到核定参保人员社保费这样的权重岗位上,我逐渐发现这个岗位的好处。
经常有人求我办事,送我财物,我知道不是我这个人重要,而是我的岗位重要,我没有多少自律意识,而且我周围的人也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得好处,所以我也就放任自流。后来我与范学魁搭上了线,我接受了范学魁‘人往利边走’的思想,只要他给钱我,我就帮他办理进保,我们之间没有什么交往,只是金钱关系。”
2、制度缺失,内外勾结有机可乘。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人们对参加社保的意愿更强烈,迫切希望自己的退休生活能得到一份经济上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养老制度时间不长,本身还不是很成熟,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因此,有时这种需求与我国现行养老体制有一定的冲突。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男满60岁、女干部满55岁、女工人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执行养老制度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制度的缺失,给了具体工作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并沦为内外勾结、手中权力“金钱化”的工具。在此案中具体表现是:liuxue86.com
一是对废旧工作物品无管理制度,废纸、旧纸翻身变大钱。劳动关系证明是企业(包括已破产企业)职工参保的第一道关口,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以前只是证明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人,在很多人眼中属于“鸡肋”部门,但是由于职工参保需要劳动关系证明的原因,一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甚至是没有在企业工作过一天的人员,由于想参保的原因。
愿意花大价钱在劳动关系股买一个假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股因此而水涨船高,原来的废纸、旧纸、旧公章成为作假的载体,价值被一路推高,原来一纸正规的证明只需几元钱,后来要花几百甚至几千元才能买得到假证明。这些都是劳动关系股关于废旧工作纸张、公章收缴和销毁方面没有工作制度造成的,让工作人员有机可乘。
二是保费核定工作人员权限过大,无制度约束有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核定人员手中有三大利器:补缴以往年份保费、核定保费应缴额度、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制度或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核定人员如何行使手中权力,最终沦为他们个人捞钱的工具。只要范学魁给好处费,朱彦就可以不讲原则,无条件的帮范学魁办理相关人员参保。
陈建白、陈建平、何军民三人共同贪污社保费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的案例中三人串通一气,不讲原则,相互勾结,这正是范学魁所看中的,是范学魁屡次能把相关人员的社保办下来的关键。范学魁将相关人员的参保费打包给陈建白办理,由陈建白去摆平内部人员,范学魁省钱、省事,还能得大好处。
三是县供销社对本系统买断工龄的原职工没有管理制度。名义上县供销社与各乡镇供销社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基层社与原职工已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各基层社的原职工的养老保险、退休、医保等工作还是依照管理将部分工作交给县供销社政工股办理,由于县供销社对此根本就没有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既给办事的原下岗职工带来了不便,也给了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请托他人弄虚作假并个人从中收受好处的可能。
3、监管失控,终造成大面积腐败。
从本案发生在民生领域,犯罪呈系统性,作案手段市场化、专业化,涉案人员熟悉社保操作规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规避法律,掩盖罪行痕迹,县供销社、县人社局内部监管失控,大面积腐败,“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
一是县供销社对政工股及基层社监管失控。政工股里的三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保代办业务”,有自己的“业务”来源渠道、业务办理 “合作伙伴”;各基层社也在介绍或自己办理社保时得好处。县供销社对此根本就没有监管。
二是县人社局对办理社保相关业务的关键股室及二级单位监管失控。县人社局对劳动关系股、档案管理中心、社保局等多个关键节点监管失控,范学魁案发后,这些环节的关键人员纷纷落马。在金钱面前,这些节点形同虚设,不但没有把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拒之门外,相反把部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拦住了,甚至这些关键节点成为了他们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的工具。
三是县社保局对核定股、记录股、微机管理股监管失控。首先,县社保局对核定权限作了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本就没有去真正监管如何落实。其次,在2009年时,朱彦在核定股岗位上利用职权少核参保人保费收受好处,社保局发现了这一问题并没有深究,只是将朱彦调离核定股岗位,时隔两年,朱彦又重新被调回核定股岗位。
如果不是组织在查处范学魁贪污贿赂问题时及时介入调查朱彦,朱彦在贪污受贿的问题上可能会滑得更远。最后,县社保局核定、记录、财务、退休管理、危机管理股室之间的相互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发现问题就可以对问题进行纠正,但这些问题都没有被发现或已发现被主动忽略。
三、重要启示
当前民生领域中的腐败问题出现新动向,呈现新特点,并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此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务必引起我们高度警觉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实权中层干部的监管,避免发生大面积腐败问题。
1、必须强化思想教育,提升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努力改造和完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范学魁案发生后,县供销社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到看押范学魁的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县人社局组织全体全体干部职工,采取组织谈心、案例警示、学习党纪国法等方式,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警醒了一批正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他们写出了深刻的心得体会,主动向组织说明了自己的问题,共退交了违纪违规所得资金达15万元以上。
该案提醒我们,我们要在廉洁教育内容上精选重点,更加突出实效性;在廉洁教育方法上创建载体,更加突出新颖性;在教育对象上分层施教,更加突出针对性。要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重点,坚定不移地加强党性修养和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要大力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党纪条规教育、警示教育,注重实效,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促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从业。要以“六进”活动为载体,开展形象、生动、活泼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通过典型倡廉、警示醒廉、读书思廉等多种方式,让廉洁的思想、廉洁的理念、廉洁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2、健全管理制度遏制权力滥用,推行办事公开增加权力运行透明度。
一是要健全的制度来遏制权力的滥用。民生领域中的腐败与职务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说到底是吏治腐败。而解决惩治吏治腐败的关键点就是遏制官员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滥用,切实做到科学配置权力、科学运用权力、科学审计权力、科学评议权力、科学监控权力,实现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
二是要全力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来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民生领域里腐败现象与政府信息,办事不公开、不透明搞暗箱操作密切相关。要解决与惩治民生领域中的腐败,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办事中,特别是涉及到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所出台的惠民政策。如项目的申报、行政项目的审批、惠民政策主体的享受、惠民资金发放到户到人等各个环节上,程序上要向群众公开、在网上登陆、要曝露在阳光之下,要做到广大人民群众知情、知晓,让人民群众公认,让人民群众做主。
3、建立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控真空”。
民生领域中的腐败成为“重灾区”,缺乏监督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部门内的一些关键岗位虽然职位较低,但是权力相对较大,其潜在的腐败危险也较大,且容易出现“监控真空”。要解决与整治民生领域里腐败,必须严格履行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选拔任用程序,把好用人关,提前发现不良倾向,预知违法违纪苗头,早教育、早提醒或早交流岗位。
必须形成一般干部职工参与监督的氛围,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必须认真开展信访、审计、效能监察和巡视工作,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必须形成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督体系,并要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优势与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监督的方式与方法,切实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对民生领域里的出现的腐败现象,在监督上不留有空档、不缺空位、不出现死角。
4、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如果早一天发现并严肃查处范学魁贪污贿赂系列案中的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他们就不会滑得这么远,就不会有牢狱之灾,表面看上去严肃查处的是一两人,实际上无形中挽救的可能是一大批人。民生领域中的腐败致所以成为当今腐败的“重灾区”,与惩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着直接关联。我们要将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与惩治的威慑力相结合,惩治与打击“重灾区”的腐败,必须下猛药用重典。
特别是对那些群众反映极为强烈,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政法机关要加大力度形成合力严厉查办,严厉惩处,毫不心慈手软,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彰显惩治腐败决心,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使以身试纪、以身试法者受到震慑,使党员领导干部受到教育,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查处一个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铲除民生领域里腐败滋生的土壤,打消违纪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使图谋不轨者望而却步,让腐败在民生领域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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