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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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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