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重点:选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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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选举

  主要适用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间接选举

  主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大会主席团)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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