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讲义:直接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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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分选区进行。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

  2、选举委员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3、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三)投票与计票

  1、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工作。

  2、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否则须改期选举。

  3、每次选举所投票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四)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2、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3、获得过半数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且另行选举中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总选票数的1/3.

  (五 )罢免

  1、(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3、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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