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疗保险政策2017

  广东医疗保险政策2017

  医保补助及缴费标准双上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其中,2016年各级财政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达到42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要求,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66元/人。

  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在提升财政补助的同时,广东也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的最低每人120元提升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广东大病医保将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

  日前,省长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组建省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渔业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1、会议强调,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2、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

  一要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积极探索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延伸,缩小城乡之间、制度之间大病保险待遇差距。

  二要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要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

  四要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五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

  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要点强调,要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推动全省部属、省属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其次,要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解决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成熟作法,选择一批正面典型,深入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

  同时,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

  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订实施差别化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

  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在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方案,力争在今年底成为我国综合医改试点省并启动试点工作。

  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

  要点指出,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要求在年底前,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要达到30%以上,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从而逐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将多发病、慢性病和结核病等纳入试点病种范围。

  在开展分级诊疗的基础上,要点结合广东5月26日制订出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除在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率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外,还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积极开展。

  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予以适当支持。

  要求今年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左右,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左右。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要点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要点还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鼓励将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

  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分类

  商业医疗保险

  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

  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

  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津贴给付型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

  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费用型

  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保” 基本一致。

  此外,社会医疗保险还有严格的限制。

  新药、进口药、贵药都不在社会医保报销范围之内。

  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会医保是不报销的。

  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所以,有医保的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可考虑购买费用型和津贴型互补,选择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险也是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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