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伙人 | 人数 | 2个以上合伙人 |
性质 | 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 |
协议 |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
名称 | 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
出资 | 时间 |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
方式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用劳务出资。 | |
作价 |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 |
限额 | 无 |
登记:
(1)成立时间: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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