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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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名称

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限额

  登记:

  (1)成立时间: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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