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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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1)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3)质询案: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罢免案: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言论免责”权。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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