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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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2015】93号文件公布的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城镇职工最高和最低分别为12780元和2530元。根据缴费比例养老27%,医疗13%,失业1.5%,生育0.5%,工伤0.54%,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2.54%。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布通知。

  “五险一金”要变“四险一金”天津人到手工资会多吗?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降低社保缴费,事关你我每一个人!

  对天津人来说,到手的工资会多吗?

  退休后,养老金会变少吗?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意味着什么?

  这些政策解析你一定要看清

  1、养老保险

  天津养老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2015年天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8%。缴费基数最低为2812元。

  养老保险缴费公式是这样的: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按下限最低缴费基数:2812元计算,个人缴费=2812×8%=224.96元/月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只用人单位缴纳。从今年1月1号起,天津市下调了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费率水平。其中,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到2%调整为0.2%到1.9%。

  3、失业保险

  天津要求从今年1月1号起,失业保险的企业缴纳费率由2%降到1%。

  4、医疗保险

  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同时还应缴纳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每年年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2015年度在职人员大额救助金为260元,退休职工360元。)。

  5、生育保险

  从今年1月1号起,本市下调了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费率水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5%。

  只要单位按时并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产检、生孩子都能拿生育津贴。如果孕妈们是全职太太,也可以享受老公的生育保险。就算失业了,生育也有保障。

  而且,不只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一些地方,男同胞们做“结扎”手术一样也有生育津贴!

  而根据今日通知,未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尚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社保费率降低,养老金会少吗?

  早就有一种说法,假设你的税前工资1万元,在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其所得税之后,每月能够拿到手的工资是7454元,而企业实际支出了14410元。险金过高,导致一些企业不仅不敢涨工资,还举步维艰。

  如果社保缴存比例降低,企业负担也就降低了,职工到手的现金自然就多了,而对养老待遇也不会产生影响。

  目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根据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基础养老金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三项因素,与企业或个人缴费费率高低无关。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会受职工本人缴费费率影响,只有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收入。

  此次多地调整的养老保险费率,仅涉及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并未调整,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

  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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