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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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

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本级电子商务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5〕9号)有关精神,根据《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办〔2015〕3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推动我市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我市将重点对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电子商务应用建设项目、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及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现就做好2016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要求

  本次专项资金扶持分重点扶持和一般扶持。对全市电商发展具有示范性、全局性、引领性和辐射聚合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其他类型的企业和项目为一般扶持。同一企业符合多项补助的,按就高原则只申报一项,不重复支持。

  申报企业(或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在永州市中心城区(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行政处罚记录。

  3、能按规定及时向商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数据、财务及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其他不应给予扶持的情形。

  二、申报内容

  (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1、产业聚集类。为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转型升级、创业孵化等服务的园区类载体企业、集聚区和线上平台,相关管理制度、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及传统企业入驻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支撑服务功能和促进传统企业转型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2、服务平台类。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和销售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并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

  (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1、线上交易类。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平台,在传统产业和创新领域依托企业实体转型电子商务建设网上商城,开设地方馆、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通过B2B、B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销售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

  2、电商扶贫类。对贫困落后地区和贫困户提供电商培训、开设线上店铺、发布信息、销售产品及推介旅游等电商精准扶贫服务。

  (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项目

  1、电子商务服务类。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网络营销技术、软件开发、设计、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仓储、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等经营性服务或从事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2、电子商务物流类。为本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降价提质等优惠服务的大型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同城快递配送中心类项目,对全市电商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尤其对促进我市“农产品上行”、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起到龙头示范带动作用。

  3、电商人才培训类。社会团体或具有培训资质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经市电商领导小组认定,按计划为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提供技能培训。

  (四)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

  1、电子商务行业引领类。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市创办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本土电商企业,经市电商领导小组认定,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明显弥补短板或促进带动作用。

  2、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类。企业在境外以自建或租用形式建立海外仓储设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

  三、申报流程

  三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将申请资料于11月28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由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盖章后,于11月28日前行文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本级企业和项目申报资料于11月30日前直接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项目和支持额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复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应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按格式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资金支持项目类别和申请资金额度。材料未按要求装订、复印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律退回。三区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所在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留存1份,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市本级项目材料一式2份(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申报对象均需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情况说明(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2016年永州市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3、《2016年永州市中心城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责任书》(附件2);

  4、《2016年度永州市中心城区电子商务项目(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5、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6、具有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除基础资料外,申报对象还需根据相应申报项目类别分别提交如下有关专项资料:

  电商平台建设项目:入驻企业信息统计汇总表(附件4);服务企业信息、入驻产品信息、各入驻企业电子商务营业额等图文资料;有关支出凭证及合同复印件。

  电子商务应用项目:1、投资额、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信息、培训人次、宣传费用、租赁费用等主要指标真实情况的合同、票据、文件、照片等图文资料。2、在线销售提供店铺截图、第三方支付销售额数据证明等材料。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项目:1、为传统商贸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需提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原件及复印件。2、服务类提供交易合同、协议等;3、场地租金、讲师酬金、教材课件,外聘专家的交通、住宿费、设备投入、广告宣传等开支情况;4、依托平台开展有关活动的相关文件、方案、台账等证明资料; 5、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及合同复印件。

  电子商务重点培育项目:相关费用支出凭证或合同复印件等。

  审核过程中,如需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将另行通知。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突出重点、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确保项目申报工作及时、规范。

  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将对中心城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电子商务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 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中心城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申报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区商务、财政部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商务粮食局电子商务科、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科联系。

  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二】

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局(招商局、经贸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在长沙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并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中的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①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②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③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①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 B2B、 B2C 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②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③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①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等创新交易模式。按创新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③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

  (八)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①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3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50%的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①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②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①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③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

  (十一)本政策条款与我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中同类条款不重复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请2014年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一)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根据申请专项资金的条款选择申请表并填写,单独装订。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使用2013年内相关数据);

  (四)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的资质证明(如ICP备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国家要求的医药、文化等行业需要提供相应的网络经营许可证(详见相应申报表);

  (五)提供上年度电子商务网站的流量指标、订单转化率、客单价、活跃用户数指标。

  (六)涉及网上交易的项目要提供网络支付证明资料,涉及税收的要提供税务局缴税证明;

  (七)填写2013年长沙市电子商务统计年报(报表格式见附件2、3);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公开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rap/)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已经注册审核通过,可直接进行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此外,将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市政府10楼1043室),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起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新注册的申报单位需在注册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单位负责人提供资料原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公司(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到市商务局进行面审。禁止委托中介代办,凡委托中介代办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项目初审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核,初步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四)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主管市领导审定。

  (五)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将经市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晚报》、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同步公示。

  (六)报账支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企业。

  五、联系方式

  1、市商务局联系人:电子商务处 王爱民、郭 凯、付宏伟、袁 熙

  联系电话:88666059、88668011

  电子邮件:2193581656@qq.com

  2、市财政局联系人:对外经济贸易处 朱志成 信息管理中心 丁朝盈

  联系电话:88665792(对外经济贸易处)

  88665482(信息管理中心)

  电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遵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现就申报2016年度长沙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在长沙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开通或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提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的企业, 且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8号)中的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及以上(每10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B2C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及以上(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的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当年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银行结算单给予5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1.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零售终端且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或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 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正常运营且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支持本地企业建立独立电商交易平台,对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月-2016年9月引进且仍在职的年薪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其2015年10月-2016年9月新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六)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1.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间,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给予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间的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给予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间的每次活动每个参展参会企业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含特装费)或参会费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资料

  申请2016年度电子商务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版):

  (一)基本资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长沙市2016年度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资质证明(如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其他资料

  1.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机构)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资料。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10月-2016年9月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发票等证明材料。

  2.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2015年10月-2016年9月的月度财务报表,2015年10月-2016年9月B2B、B2C网络交易数据的证明材料,2015年10月-2016年9月税务局缴税证明,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发票等证明材料。

  3.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2015年10月-2016年9月的月度财务报表,对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2015年10月-2016年9月银行结算单,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发票等证明材料。

  4.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2015年10月-2016年9月的月度财务报表,2015年10月-2016年9月网络交易数据的证明材料,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发票等证明材料。(其中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的需提供子母公司营业执照;本地产品销售情况需提供本地产品采购单等证明其为本地产品销售额。)

  5.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引进或新录用电子商务人才基本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对企业引进电商高端人才的薪资发放证明,新录用员工的学历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购买“五险一金”缴纳证明、以及对新录用员工开展的电子商务相关的培训活动的规模、影响力及实际效果总结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参加和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和湖南省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展览和会议活动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含特装费)或参会费发票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展位的现场全景照片。

  对于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承办或组织行业性会展活动需提供:活动总结、实际投入情况以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公开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已经注册审核通过,可直接进行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此外,将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各区县(市)商务局,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申报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18日。新注册的申报单位需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公司(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资质证明),禁止委托中介代办,凡委托中介代办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区县初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初步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汇总表(附件2),于2016年10月21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专家评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将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晚报》、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同步公示。

  (七)集中支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企业。

  五、相关要求

  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类财政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联系方式

  1. 市商务局联系部门: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88668011

  电子邮箱:2193581656@qq.com

  2. 市财政局联系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处

  联系电话:88665792

  3.长沙市财政平台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866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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