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辅导之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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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

  1.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1)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亦称“国民银行”。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指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理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0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成为美国银行最主要的两个基本监管者。基本监管职能是指监管者发放执照的职能。

  (2)伞形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有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监管署(SIC)监管,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2.德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德国政府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调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和机构,主要设想是将银监局划入德意志联邦银行。同时减少分行数量。将决策权向总行集中,以适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造成的金融机构业务中央化的趋势。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将提交德国议会讨论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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