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四川眉山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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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3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www.scpta.gov.cn、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mspta.gov.cn 和眉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scms.hrss.gov.cn上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并提供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并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止2017年3月21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社工人才****”等五项目人员。

  招考对象为“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7年3月21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8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1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6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条件;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的(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见附件1(《2017年上半年眉山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职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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