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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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7年3月21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8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6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民盟省委4名、民进省委2名、省黄埔军校同学会1名、省台联1名、省贸促会1名、财政厅6名、住建厅4名、交通运输厅111名、水利厅10名、农业厅18名、林业厅8名、商务厅4名、省体育局2名、省旅发委4名、省食药监局6名、省粮食局3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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