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
党员的权利是党员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是全体党员都具有的、平等行使的权利。党员权利是党员从事党内活动的一种职能。党员权利属于授权性行为规范,党员应该行使权利,而一旦行使权利,党员就对党内事务负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错误地行使这种权利,党员将会受到党纪的处分。
同党员义务一样,党员权利必须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明确规定,非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做出决议,谁都不能随意变动党员权利。任何一级党的组织和机关都无权变更党员权利的内容,也无权擅自剥夺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和党员资格是不容分割的,一旦成为正式党员,就必须享有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体现,党员权利行使得好,党内民主就发扬得好。所以党员权利在党内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
党员的权利是保障党员参与党的事业,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的必要条件。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1995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从当前党内的状况出发制定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
新党章第一章第四条对党员权利作了八项规定: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许多方针和政策都是以党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向下传达贯彻的。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时,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是党员能够行使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才能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了解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才能更好地加以贯彻执行。
在这项权利中,党章之所以加上“有关”二字,是因为党内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文件。由于党员在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党员可参加哪些党的会议和阅读哪些党的文件,由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保密纪律的约束,但党员至少有权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条件,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政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减少或避免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党员在参加讨论时,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党员的讨论权只能通过参加党的会议和在党报党刊上发表文章等形式来行使,而不得擅自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决策相反的意见和主张。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现在,我们正处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党员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改进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当然,所提出的建议和倡议,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党章赋予党员有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要求。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事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明自己意志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每一个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党员进行表决或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手中神圣的选票。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被处分的或被鉴定的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使党员和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防止对党员做出错误的处理,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做出这项规定,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在少数人手中,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有助于通过正常的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以便更好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但是,必须明确,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坚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个前提。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包括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免去自己的党内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党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党组织给予调查等。
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他人或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党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这是党员行使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必然要求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