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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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预约服务项目平稳过渡

  在医改实施前后,医疗机构应保障正常开展相关预约和诊疗工作。对于医改实施前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

  在为患者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特别是开展大型设备检查、自费检查项目时,应当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尊重患者意愿,履行告知程序,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加强解释沟通工作。如患者提出自愿退号等要求的,应予以退号。

  三、医疗机构要做好票据的使用衔接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医事服务费”科目维护到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含网络版、单机版),在“诊察费”项目下,设立“医事服务费”科目。如遇特殊情况,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不能打印医疗收费票据时,优先使用单机版系统打印;没有单机版系统或单机版系统无法使用时,可使用手工票据。使用手工票据时,须将门诊医事服务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各医疗机构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以应对突发紧急情况时使用。

  请各有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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