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务员时事热点:清明时节祭奠是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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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时事热点:清明时节祭奠是法定权利

  83岁的王老先生将女婿陈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女儿去世后被女婿擅自取走骨灰,导致他不知女儿骨灰下落,无法祭奠。王老先生要求女婿返还骨灰和遗像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月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并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要求返还骨灰的诉求(3月30日《北京晨报》)。

  每逢清明时节,通过各种方式祭奠逝去的亲人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体现,用以寄托哀思、抚慰心灵,其中逝者的坟墓、骨灰、遗物等是祭奠的重要物质载体,有着特殊的情感象征,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新闻中的这起案例,就是父亲无法找到女儿骨灰下落,导致无处寄托哀思,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这也是一起典型的祭奠权纠纷。

  祭奠权是人格权的延伸,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充分体现出法律对公序良俗的承认与尊重,祭奠权通常包括亲人逝世信息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

  祭奠权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其实就是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延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祭奠权纠纷案件,都有婚姻家庭矛盾给祭奠权纠纷埋下了伏笔。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祭奠权,直接关系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以及社会的和谐文明建设,乃至影响社会伦理道德。

  最常见的祭奠权纠纷是兄弟姐妹之间有矛盾,向其他兄弟姐妹隐瞒父母去世的信息,阻挠对方参加葬礼,隐瞒父母坟墓、骨灰存放地址,阻挠对方扫墓凭吊等。侵犯他人的祭奠权会给被侵权人造成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人格尊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媒体公开报道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来看,法院都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了公民的祭奠权。尽管祭奠权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但是精神上的巨大创伤并不会因为赔偿到位而随之弥合,家庭矛盾不真正解决,祭奠权纠纷就会随时发生。截至目前,祭奠权并未写入法律条款之中,群众对此项人格性权利的认知度不高,很多群众并不认为阻挠他人祭奠亲属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司法裁判有着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越过祭奠权纠纷去修复家庭内部矛盾。因此,只能解决一时的纠纷,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原告的祭奠权利。

  充分保护公民的祭奠权,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尽早完善,直接将祭奠权写入侵权责任法,让法律的保护力度更高,更明确。还要加大对祭奠权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群众广泛知晓这项民事权利,认识祭奠权纠纷对情感的伤害程度以及如何维护此项权利。最后还要推进家事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建立健全,最大限度实现家事纠纷事了人和的理想效果,从根源上消除祭奠权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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