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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于2008年12月4日颁布实施《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1.银信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规定
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2)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
(3)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4)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5)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6)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7)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
(8)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2.风险管理控制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银信合作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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