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风险管理2017重点:高级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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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层层面普遍设立负责对风险管理政策制度、风险管理和风险水平等进行审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信用风险进行审议的信用风险委员会,负责对市场风险进行审议的市场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操作风险进行审议的操作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审议的资产负债委员会;在各分支机构层面,一般也会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立风险管理相关委员会。

  随着银行对风险管理重要性程度认识的提高,一些国际大型银行开始在高管层层面设立首席风险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指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首席风险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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