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有什么用?
【一】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
申请人 | 个人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申请条件 | 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将所需材料交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步: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分类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汇总后打印报表,加盖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章,申报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二】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
申请人 | 个人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申请条件 | 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参保学生儿童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将所需材料交学校、托幼机构等机构 第二步:学校、托幼机构等机构负责分类归集,交由本区县教育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大学交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大中专、技校交本区县人力社保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申报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学校、托幼机构等机构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三】城镇职工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城职职工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 |
申请人 | 个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申请条件 | 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参保单位负责将本单位职工申报的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市属公务员医疗费申报至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艾滋病人医疗费申报至传染病医院 第二步: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医报表,申报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四】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登记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登记 |
申请人 | 个人、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 |
申请条件 | 1.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2.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城镇职工: 第一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应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各一所,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第二步: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经参保单位、当地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将表格交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特殊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 第一步: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首先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确认后领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返回到安置地选择医院(加盖医院章),填写后加盖安置地街(乡、镇)劳服中心或就读院校章,同时加盖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返回社保分中心登记(提供个人异地安置申请或情况说明、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相关异地居住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五】医疗保险住院登记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医疗保险住院登记 |
申请人 | 个人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
申请条件 |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城镇职工: 第一步:参保职工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时,应于住院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 第二步:因客观情况无法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由社保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需于开具当日交至所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住院证》(需加盖医保专用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上次住院未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出入院时间、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加盖医保专用章)) 城乡居民: 第一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时,应于住院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证》(需加盖医保专用章)、《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联网定点医院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六】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 |
申请人 | 个人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16号) |
申请条件 | 1.本市内转诊转院 2.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参保患者携带相关材料(转出医院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诊转院审批表》)到转入医院医保科或参保的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入医院《住院证》的住院日期,应与转出医院的出院日期相同或为次日 第二步: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就医的,按照本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有关规定,提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三步:本市居住人员转北京协和医院、阜外医院、友谊医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本市居住人员转上述三所以外就医的,除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外,还需提供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诊转院审批表》 第四步:老五县和汉沽区参保城乡居民到北京协和医院、阜外医院、友谊医院以外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直接到本区县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原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联网定点医院、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七】遗失票据登记
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
子项名称 | 遗失票据登记 |
申请人 | 个人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关于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5号) 第二条 关于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的补办材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医疗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因故发生丢失、毁损的,按照以下程序补办报销材料。 |
申请条件 | 1.参保人员因故发生丢失、毁损的进行登记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参保人员因故发生丢失、毁损的应进行报失申请: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表》(以下简称《补支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留存。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行政村或社区工作站等负责汇集医疗收费票据报销材料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支申请表》留存。 第二步:票据补办: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补支申请表》,核实确认无发生退票情况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资料等一并丢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予以补办,并加盖“医保专用章”。 第三步:报失受理:城职参保人员,因丢失、毁损医保票据后,由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报失登记;城乡参保人员由学校(托幼机构)、行政村或社区工作站等负责汇集医疗收费票据报销材料的部门,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报失登记(生育险报失同上)。报失时,应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补支申请表》和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证明材料包括: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与丢失、损毁医保票据相应的,加盖该机构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注“补办票据”字样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2.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与该票据复印件相应的处方底联复印件、收费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医保章。 第四步:分中心登记备案:分中心审核无误后,城职、城乡、生育三个险种,统一在城职支付系统中进行票据丢失登记。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