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与北京某规划院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促进协调发展
在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案件审理中,不仅要尊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案件本身带来的社会效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积极适应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能动司法、协同司法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本着服务和保障协同发展的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案件,使每一方当事人都得到满意,是一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好判例。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1日,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与北京某规划院签订了《某县金山岭长城景区创建5A级景区品牌提升方案及策划规划实施协议书》,并委托北京某规划院全面负责金山岭长城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策划、规划及评审验收等工作,确保2013年12月31日前创建成功。《协议》签订后,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分别于2013年2月4日、4月18日向北京某规划院交纳定金49万元和设计费245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提交了相关资料。北京某规划院分别于2013年4月、5月、8月向原告提交《金山岭长城创建国家5A级景区提升方案》、《金山岭长城分段提升改选任务表》、《规章管理制度》。针对《金山岭长城创建国家5A级景区提升方案》,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在提升过程中仅对部分道路、游步道标志标牌、长城的部分维修进行了整改和提升,对于其他软件、硬件建设未能按提升方案的要求予以提升和整改,致使2013年度的申报工作不能进行,但双方的合作并未因此而终止。为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北京某规划院又向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金山岭长城论证版和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汇报PPT,供其申报创建使用。但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未能按提升方案要求完成景区的软硬件建设,致使由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的申报未获批准,创建失败。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县金山岭长城景区创建5A级景区品牌提升方案及策划实施协议书》,判令北京某规划院返还所付定金和设计费。
法院审理中发现,金山岭长城5A级景区打造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如果按违约条款判决解除合同并按过错程度由被告适当返还原告已交纳的规划设计费用,虽然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但社会效果不好。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法律效果,草案结案,某县政府势必会另行委托其他规划设计部门对金山岭长城5A级景区重新规划设计,再次支付高额规划设计费,即不利于景区品牌尽早升级,又无形中浪费了前期打造成果和支付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北京某规划院在国内同行企业处领先水平,一旦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势必提起上诉,将造成诉累,影响企业声誉。通过法庭多次协调、沟通与释法晰理,双方当事人决定继续合作。在法院的努力和双方当事人的密切配合下,2016年11月,金山岭长城5A级景区通过国家旅游局的评审,双方争议近4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三、法律指引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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