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

  (6)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A、按份责任

  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B、连带责任

  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 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a、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 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 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b、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C、不真正连带责任

  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

  A、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B、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 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 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C、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 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 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D、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

  (7)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A、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B、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 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 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C、公平责任:――杀富济贫条款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 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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