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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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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H、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程序:

  A.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B.代理人: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D.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

  2、离婚事由

  (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下列为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

  A.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a、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b、现役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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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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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的增减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规则:二个份

  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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