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机构: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颁发学院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五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十六条 招生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确定的计划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见各省《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染整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应用化工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市场营销、服装设计与工艺、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商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会计、空中乘务、纺织品设计、现代纺织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鞋类设计与工艺、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移动应用技术。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凡参加2017年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且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填报我院普通专科志愿。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1. 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 参加2017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院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
(1)身体健康,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双眼视力正常,无色盲、色弱、斜视,无传染病史,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和“x”腿;
(2)身高:男生173-4600px,女生163-4350px。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1.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剂安排。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
4.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5. 单独招生考生录取规则按照《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6.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高考分数相同者,参考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7.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8. 学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我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收费、退费规定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年;校企合作专业动漫制作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会计、统计与会计核算8000元/年;校企合作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应用技术88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8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助政策
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
1. 国家奖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4000、3000、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
2. 学院奖助办法:设有学院奖学金(1000-500元),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1000-2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另外,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校后可直接申请。
3. 企业奖助办法:校企订单培养班均设有企业冠名奖学金,获奖比例达40%;部分企业在学院设有冠名助学资金,每年为学生提供助学补贴或毕业后返还学费。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25887,6811618,6811399;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co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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