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怎样申请公费出国

  本科生怎样申请公费出国,跟着出国留学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欢迎阅读。

  (一)选拔方式

  主要通过项目实施院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重点支持双方交换、交流项目。

  项目实施院校需首先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优先支持各校的学费互免或由学校支付学费的交流项目。对已获批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校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是否继续资助。各校根据获资助项目负责组织本校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

  (二)选拔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3.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申请时应已获国外大学、机构出具的邀请信。

  5.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②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③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④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⑤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

  6.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三)申请受理程序及时间

  1.项目实施院校须于2012年12月1日—15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新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及2012年已获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打印《申报项目一览表》并于12月20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2.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

  3.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各校均须按本选派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推荐品学兼优人选,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2013年4月前完成,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被推荐人选应在2013年4月10日-5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5.项目实施院校应网上审核申请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打印《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以下简称《初选名单一览表》),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连同单位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及公示情况)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请。

  (四)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底公布。书面录取通知同时寄发各校。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后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派出后由驻外使(领)馆协同推选学校进行跟踪管理。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应按期回国。

  5.各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获批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与外方合作单位沟通、联络;人员选拔及推荐工作;录取材料转发;对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在留学人员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时为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件;对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将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定期对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相应调整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6.本项目录取人员本科毕业后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如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亦不受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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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拔方式

  主要通过项目实施院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重点支持双方交换、交流项目。

  项目实施院校需首先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优先支持各校的学费互免或由学校支付学费的交流项目。对已获批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各校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是否继续资助。各校根据获资助项目负责组织本校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

  (二)选拔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3.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申请时应已获国外大学、机构出具的邀请信。

  5.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②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③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④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⑤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

  6.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三)申请受理程序及时间

  1.项目实施院校须于2012年12月1日—15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新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及2012年已获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打印《申报项目一览表》并于12月20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2.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

  3.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各校均须按本选派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推荐品学兼优人选,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2013年4月前完成,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被推荐人选应在2013年4月10日-5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5.项目实施院校应网上审核申请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打印《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以下简称《初选名单一览表》),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连同单位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及公示情况)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请。

  (四)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底公布。书面录取通知同时寄发各校。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后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派出后由驻外使(领)馆协同推选学校进行跟踪管理。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应按期回国。

  5.各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获批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与外方合作单位沟通、联络;人员选拔及推荐工作;录取材料转发;对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在留学人员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时为其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件;对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将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定期对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相应调整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6.本项目录取人员本科毕业后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如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亦不受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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