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增至3年   

  湖北咸宁市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期限增至3年

  从2016年第4季度起,咸宁市首次将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范围更广、限制更少、期限更长,其中贷款期限由2年增至3年。

  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创设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新政策明确了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以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一了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调整了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以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

  同时,新政策指出,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贫困地区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由财政部门第1年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第2年按贷款利息的2/3贴息,第3年按贷款利息的1/3贴息。贷款利息与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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