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试点工作,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防范基金风险,提升综合管理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试点目标
2017年5月1日启动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工作,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在试点期限内,逐步实现“四个统一、一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部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级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时,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级参保管理。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为7.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 8%,职工个人仍为2%。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病种单独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市本级对现有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四、试点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4月1日-4月30日)。对两项保险参保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开展分析测算和调查研究,完成社会保险征缴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对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级参保管理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为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做好准备。
(二)启动阶段(2017年5月1日- 12月31日)。将两项保险基金进行合并征缴,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暂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组织开展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财务、统计等业务衔接工作。
(三)完善阶段(2018年1月1日-4月30日)。整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经办流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统一信息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的协议管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5月1日-5月31日)。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有效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委对试点期间各项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检查评估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握进度,同步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步骤等要求,各县(市)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稳步推进,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保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平稳过渡。各县(市)要及时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推进试点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试点工作不会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