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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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招生录取工作切实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 “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国家代码:12792

  浙江省代码:0065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稽山校区)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群贤中路2801号(镜湖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zyufl.edu.cn/

  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办学性质:民办

  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单位: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坐落于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著名的江南水乡、鲁迅故里——浙江绍兴,始创于1981年,设有11个二级学院,30个本科专业,含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日语、韩语、阿拉伯语、印度尼西亚语、泰语等12个外语语种,是目前浙江省开设外语语种最多,也是省内唯一开设印度尼西亚语专业和泰语专业的本科高校,在小语种外语人才培养上具有丰富的办学资源和品牌优势。

  第六条 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与美国百年老校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Universityof Indianapolis)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国际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共同培养三年制高职学生,国际学院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惯例与规则,有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并能独立参与国际商务竞争与合作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国际化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重大事宜的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四章 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同时授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毕业生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国际学院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学业成绩达到美方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后,可同时获得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颁发的副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层次)。毕业后,有志出国深造的学生可申请赴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及批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其中浙江省招收普通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艺术类(美术、编导)、单考单招的本科层次学生,并招收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的高职层次学生,国际学院主要面向浙江省高职招生。

  第十一条 如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相关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发音、听力器官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外语类专业;有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国际学院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项目须为英语,并能适应国际合作办学所要求英语学习和考试环境。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项目须为英语,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程序为:

  1.按照考生填报专业的志愿先后排列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2.考生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录取专业时,如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没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将予以退档。

  3.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业招生认可省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专业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比例1:1。

  6.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第十八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按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类,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招生,第四学期末实施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内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公告》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并按规定在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学年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第八章 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SPT系列奖学金、学校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有志报考越秀的优秀考生专门设立“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如下:

  本科新生奖学金:

  特等奖:2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以上,且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前2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2名者。

  一等奖:1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重点本科分数线(浙江省第一段分数线)以上,且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前3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3名者。

  二等奖:10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前4名者;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4名者。

  三等奖: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浙江省考生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前6名;外省考生按投档线成绩与所在省相应批次线的差值排名,分别居全校本科考生文、理科前6名者。

  外语特别奖: 5000元/人

  评定条件为:品学兼优,第一志愿(平行志愿, 不含征求志愿录取考生)报考学校,普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140分(含)以上者。

  (新生奖学金评定具体办法,详见学校《学生手册》,各类奖项奖金靠高获得。)

  第九章 帮困助学

  第二十五条 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多项贫困助学基金,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也设立品学兼优贫困学生专项出国(境)交流学习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经申请后从事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图书馆管理等勤工助学工作,并获取勤工助学金。

  第十章 录取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省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有关途径查询录取情况;省外考生可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有关途径查询。同时,考生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http://zs.zyufl.edu.cn/)查询录取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2017级学生分设两个校区学习:

  国际商学院、网络传播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国际学院的新生在镜湖校区就学;英语学院、东方语言学院、西方语言学院新生在稽山校区就学。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国家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有不相符的,执行国家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招生监督及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学校稽山校区)邮编:312000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5-88343001、88343002、88343003、88343004、88343005

  学校监督电话:0575-88378476

  学校在线咨询:http://zs.zyufl.edu.cn

  学校传真:0575-88336659 招生信箱:zs@yxc.cn

  学校网址:http://www.zyufl.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yufl.edu.cn

  招生微信:zs-yxc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yxzsb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7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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